(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静平与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平,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勇,苏明贵,马贵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71-3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平。被执行人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苏明贵。被执行人马贵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勇、苏明贵、马贵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勇、苏明贵、马贵宾银行存款811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及收入(含房屋、车辆、设备、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