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石开才与王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开才,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石开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明,系申请执行人石开才妻子。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埇民一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于2014年5月15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