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史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打工。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8日被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史某和被害人胡某到本市溧城镇奥体公馆洗澡。洗完澡后,胡某用其卡号为62×××00的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刷卡付账。在此期间,史某看见并记住了胡某所输入的密码。后胡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史某回本市戴埠镇。途中,史某趁胡某不备,在其上衣口袋内窃得该邮政储蓄银行卡,并于次日凌晨在戴埠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分四次共计取走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在民警的敦促下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史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史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史某和被害人胡某到本市溧城镇奥体公馆洗澡。离开时,被害人胡某用其卡号为62×××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刷卡付账。在此期间,被告人史某看见并记住了被害人胡某所输入的密码。后被害人胡某驾驶摩托车带乘被告人史某返回本市戴埠镇。途中,被告人史某趁被害人胡某不备,在其上衣口袋内窃得该邮政储蓄银行卡,并于当晚在本市戴埠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分四次共计取走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在民警的敦促下投案自首,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及案发经过,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史某与被害人胡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辨认笔录及摄影件,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史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的近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4天]。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康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