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唐某,被告李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李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