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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中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申请执行伊春市带岭福利厂、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拖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中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被执行人,伊春市带岭社会福利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申请执行伊春市带岭福利厂、黑龙江省带岭林业实验局拖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中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2万元,利息243万元(截至2014年2月17日),本息共计415万元(利息截至至2014年2月17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内履行到期的给付义务,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2015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委托了伊春市鑫源拍卖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依法拍卖,最后一次拍卖价为170,272.00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拒不向本院申请收受查封的房产,要求中止执行至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中法执字第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强审判员  耿树彬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