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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璐与被上诉人杨素清、赵俊、肖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璐,杨素清,赵俊,肖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璐,北京直信创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凌建豪,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长城,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素清,南京市秦淮区中医院护师。委托代理人许志青,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委托代理人许志青,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冉,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居小亮,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璐因与被上诉人杨素清、赵俊、肖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3月31日、4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谈话及证据交换,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建豪、被上诉人杨素清、赵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志青、被上诉人肖冉的委托代理人居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石璐的原审诉讼请求内涵不清,原审法院应在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请的基础上进行释明,原判决未予释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还当事人。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