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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高峰与林虹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林虹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高峰,男,1978年3月8日,汉族,工人,住双辽市。被告林虹言,女,32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林虹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5月28日因无法找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减半收取201元。审判员  顾旭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