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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秀珍诉王惠民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珍,王惠民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刘秀珍,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王惠民,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刘秀珍诉被告王惠民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秀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惠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珍撤回对被告王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由原告刘秀珍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