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悲鸿诉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悲鸿,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高悲鸿,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勇,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高悲鸿诉被告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悲鸿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悲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高悲鸿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