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祖强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祖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833号罪犯张祖强,男,生于1985年01月0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07)江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07月、2012年03月、2013年08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三年四个月(刑满日期:2016年07月1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16分。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祖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祖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