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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XX与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闫 X X 与 武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闫XX,女,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华亭县人,居民,住华亭县。被告武XX,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武XX的案件中,本院按照原告闫XX提供的被告武XX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武XX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XX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