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田思艳、李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田思艳,李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申请人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在丰县经济开发区中阳大道延伸段。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于佰利,该委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田思艳,农民。被申请人李纳,农民。被申请人田思艳、李纳2014年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人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6日对被申请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了违法生育事实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金额,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14年8月20日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送达了丰计征决字(2014)108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田思艳、李纳分别按照基本标准(2013年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7元)的四倍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3828元,合计87656元。因被申请人田思艳、李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丰计征决字(2014)108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作出的丰计征决字(2014)108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李念鑫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