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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龚文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龚文存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01100-7。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文存,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广角烟酒商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文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