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余碧英与唐子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碧英,唐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余碧英。被执行人唐子凤。申请执行人余碧英与被执行人唐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金东商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000元。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