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文全与被告王金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全,王金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董文全,男。委托代理人肖倾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金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全与被告王金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全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文全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继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