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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鲁健、朱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鲁健,朱亚鹏,董建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30-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恩民,经理。被告:鲁健,农民。被告:朱亚鹏,农民。被告:董建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健、朱亚鹏、董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鲁健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建材经销处提供其名下的冀B×××××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鲁健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建材经销处名下的冀B×××××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