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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交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超等与于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超,张海波,于蒙,赵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50号原告:江超,男,现住洮南市原告:张海波,男,现住洮南市被告:于蒙,男,现住突泉县被告:赵瑞,现住突泉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市本院在审理江超等诉于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江超伤情正处于治疗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福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