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礼琴与黄志林、黄正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林。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正本。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浩文,江西兴芒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庆龙,江西兴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礼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先礼,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志林、黄正本为与被上诉人周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黄志林、黄正本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志林、黄正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志林、黄正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2251.50元,由上诉人黄志林、黄正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