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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西宁与蓝田县公安局、蓝田县公安局汤峪派出所拒绝保护人身权、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宁,蓝田县公安局,蓝田县公安局汤峪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户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张西宁,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魏随康,该局局长。被告蓝田县公安局汤峪派出所。诉讼代表人周巍,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宁诉被告蓝田县公安局、蓝田县公安局汤峪派出所拒绝保护人身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萍审 判 员  高军社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