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兰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394号原告陈兰,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生。被告李强,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陈兰负担。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