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离婚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梅昌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银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