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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离婚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梅昌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银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