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全民与中站杰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民,中站杰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李全民,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冰,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站杰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解放路与中南路红绿灯路南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民与被告中站杰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民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李全民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