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傲耐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傲耐贸易有限公司、骆锋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傲耐贸易有限公司,骆锋平,徐丽钗,周军,丁美,邱锋,求武军,杭州铭楼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委托代理人:郎白、倪华颖。被告:杭州傲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锋平。被告:骆锋平。被告:徐丽钗。被告:周军。被告:丁美。被告:邱锋。被告:求武军。被告:杭州铭楼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傲耐贸易有限公司、骆锋平、徐丽钗、周军、丁美、邱锋、求武军、杭州铭楼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9元,减半收取562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50元,合计9879.5元,由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629.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傅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