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高利文与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文,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高利文,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湘楠,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伟,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高利文与被告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利文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利文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高利文负担。审判员 张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