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40刘戎喜与巴林左旗林东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戎喜,巴林左旗林东镇人民政府,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40号原告刘戎喜(刘荣喜),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赵紫军,镇长。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勇,主任。原告刘戎喜诉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戎喜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戎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