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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将孩子李南屏送回申请人处,现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孩子的下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及孩子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