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任雯敏与沙晓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雯敏,沙晓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任雯敏。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雯敏诉被告沙晓霞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雯敏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雯敏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雯敏撤回对被告沙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雯敏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焱华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