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王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菊花与铜川市食品罐头厂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王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赵菊花。被执行人铜川市食品罐头厂。法定代表人曹金保,厂长。赵菊花与铜川市食品罐头厂(以下简称罐头厂)福利待遇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罐头厂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赵菊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68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4日向罐头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赵菊花履行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1768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56元。2015年5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罐头厂一次性给付赵菊花10000元了结此案,余款赵菊花放弃。2015年5月28日罐头厂将10000元交至法院,案件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铜王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审判员  惠平审判员  郭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