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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锡娥与林文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娥,林文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79号原告:张锡娥,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朝洪,系原告张锡娥的长子。被告:林文健,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娥诉被告林文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文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娥撤回对被告林文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原告张锡娥已预交),由原告张锡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