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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国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鲁龙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建,惠州市鲁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建,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惠州市鲁龙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秀奎。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国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鲁龙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权利人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44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补助款、工资等共39691.53元、承担执行费496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责令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鲁龙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支行23100xxxxx34125帐户存款12489.9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496元,余款11993.9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被执行人公司已倒闭,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