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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书利王依琳抢劫介绍卖淫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书利,王依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2号被执行人赵书利,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前郭县王府镇。被执行人王依琳(别名张贝),女,1995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前郭王府镇。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赵书利、王依琳抢劫罪、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在狱中服刑,且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亚东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