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斌与被告赵春美、李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斌,李光成,赵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生斌,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光成,男,191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春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斌与被告李光成、赵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