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斌与被告赵春美、李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斌,李光成,赵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张生斌,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光成,男,191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春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斌与被告李光成、赵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