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和明与黄妹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明,黄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李和明。委托代理人:李培华。被告:黄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明诉被告黄妹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李和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和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铭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