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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永格与南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格,南和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范永格,农民。被告南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宋璟大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徐荣朝,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范永格与被告南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永格与被告南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