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金祥与徐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8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5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76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己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同意撤回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78号案件的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7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