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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国兴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宝鸡国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云霄,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国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国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