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景锋、梁丽桦等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锋,梁丽桦,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高景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52。原告:梁丽桦,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26。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加果,系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延。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委托代理人:吴文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余世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加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并约定总价款、交付条件。原告如期依约交付了全部房款和物业维修基金。但被告在约定的交付日迟迟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直至2014年8月14日原告才收到符合交房条件的收楼通知书。此时已逾期一年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此外,被告至今未为被告办理产权登记,连房屋确权都未办理。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8月14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53317.24元、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652元,合计53969.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予以调整。涉讼房屋已交付原告,且佛山房价趋于升高,故应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对两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期间无异议。同意支付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652元。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3.发票原件2份。证据2、3用以证明原、被告就涉讼房屋形成买卖关系。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4.收楼通知书原件1份。5.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据4、5用以证明被告未依约交屋,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3、5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已交付房屋予两原告���庭审中,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采信。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12月1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涉讼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佛山市南海区**房(下称涉讼房屋);总金额651788元;逾期付款超过90日而合同继续履行的,两原告应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被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两原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而合同继续履行的,被告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两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责任,两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两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两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9日、2012年4月9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97512元、454276元,合共651788元。2014年8月13日,被告就涉讼房屋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次日,被告向两原告提交收楼通知书。双方在2014年8月14日后办理了交房手续。截至一审辩论结束前,被告尚未协助原告办妥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涉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截至一审辩论结束前,被告尚未协助原告办妥产权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652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被��同意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房,故被告逾期交房应以已付房款651788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计付相应违约金予两原告。双方庭审中同意逾期交房违约金计至2014年8月14日,本院予以采纳,故逾期400天,依约应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双方就房屋买卖主要义务(支付房款、交付房屋)约定的逾期责任是双务对等的,结合现行资金占用利率水平及周边房屋租售标准,本院认定上述违约金标准并不过高,被告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52143.04元(按651788×0.0002×400计算)。原告该项请求在本院核定范围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143.04元予原告高景锋、梁丽桦;二、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652元予原告高景锋、梁丽桦;三、驳回原告高景锋、梁丽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62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14.68元,被告负担559.94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两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芳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