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李刚耀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李刚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刚耀,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77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永刚申请执行李刚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刚耀在2015年5月21日当庭给付申请刘永刚6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刚耀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2130元、案件执行费940元由申请人刘永刚自愿承担2570元,由李刚耀自愿承担500元。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398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