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文书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新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引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柴新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新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齐积余,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新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公证处(2014)宝金证经字第35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宝鸡新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引渭路26号面积2100.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之上面积1560平方米的建筑物所有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具备条件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