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执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东伟与祖艳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伟,祖艳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52-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伟,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局市收容所监察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祖艳一,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杨东伟与被执行人祖艳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9.63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祖艳一在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鸣辉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刘 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