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冠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上海冠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秀林,董事长。被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征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28.1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28.1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