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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绰号小宝),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某于2015年2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薛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庆果人民陪审员  张如冰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