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绰号小宝),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某于2015年2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薛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庆果人民陪审员 张如冰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