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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展兴成诉姚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兴成,姚兴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展兴成,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干部。被告姚兴福,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展兴成诉被告姚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展兴成以被告姚兴福已于起诉后将案款支付于原告,本案争议的问题现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展兴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展兴成负担。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