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云辉与方岚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辉,方岚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90号原告:吴云辉,女。被告:方岚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辉与被告方岚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云辉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