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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袁四申请执行王吉雅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四,王吉雅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袁四,男,6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禾天下11号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吉雅图,男,3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学校圪旦南河头村。本院在执行袁四申请执行王吉雅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吉雅图现服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