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袁四申请执行王吉雅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四,王吉雅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袁四,男,6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禾天下11号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吉雅图,男,3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学校圪旦南河头村。本院在执行袁四申请执行王吉雅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吉雅图现服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