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与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计新庄。法定代表人:李淑英组织机构代码证:79546837-8委托代理人:王清芳,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大新庄乡后小召村。法定代表人:姬保军组织机构代码证:07781104-7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凯达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获嘉县大新庄乡后小召村,不在卫滨区的辖区,卫滨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应由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动产返还纠纷,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原告请求返还原物即车牌号为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C2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为被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位于新乡市××路与××交叉口,属于本院辖区,故本案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到获嘉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佰嘉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