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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莲英诉于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莲英,于喜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莲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喜华。上诉人潘莲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莲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莲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莲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0元,准予上诉人潘莲英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芝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