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胜义与孙殿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义,孙殿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孙胜义,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孙殿升,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申请人孙胜义与被申请人孙殿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北民保字第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孙殿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工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