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叶鹏飞、徐兴运、叶育琪与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合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叶鹏飞,徐兴运,叶育琪,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合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何祖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鹏飞,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兴运,住广东省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育琪,住广州市芳村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义,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关玉东。上诉人广州市合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合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动产纠纷主要是指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不动产纠纷之间存在区别。同时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讼争的房屋是荔湾区芳村大道295号之四二层,该房屋的所在地是荔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