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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三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庞某与马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某,马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陈海丽,郓城盛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闵丹丹,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庞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海丽、被上诉人马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闵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思静审判员  梁方强审判员  赵洪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